日前,這則新聞在網上引發(fā)熱議——
一位北京的銀行金領與成都某大三女生戀愛7個月分手,卻因男方索要戀愛期間為女方花費的70萬而鬧上法庭,目前雙方相持不下,女方堅決認為送出的禮物不可能再要回去,男方卻認為既然結束了戀愛關系,就應該返還期間昂貴的花費。庭前調解失敗,目前即將進入開庭審理階段。
我們就本案涉及到的“送給女友的禮物分手了能不能要回來”、“什么價位的禮物才算貴重禮物”、“接受多的貴重禮物才算有結婚意向”等讀者關心的問題,請城中律師來答疑解惑。
在這個“戀愛致富者”出沒的年頭,我們的愛該怎么談,我們的禮該怎么送,這是男人女人都關注的課題。
的確,愛情誠可貴,重禮須慎重。
律師答疑
岳敬華,先后擔任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民商法務部、行政法律部部長,重慶律協(xié)行政業(yè)務委員會委員。多次與《新女報》、重慶電視臺等媒體合作,并多次義務為重慶女性提供法律援助。
案例:男方說兩人一開始交往,他就以配偶的名義為她辦了一張附屬信用卡供其消費,該卡半年累計消費超過7萬元;他今年匯款20萬元,作為她出國留學所需的存款保證金;情人節(jié),他花費23萬元給她購置一輛邁騰汽車;陪她到三亞、香港旅游,支出10萬元;買相機、手機,現金等有十多萬元,合計超過70萬元。
問題:法律中有規(guī)定什么叫貴重禮物?戀愛逛街的現金花費分手了要還么?
答疑:禮物貴重與否,法律并無明文規(guī)定,這要根據案件中的實際情況因人而定。本案中車是男方送給女方的禮物,法律是不支持索回贈與,但因為給付的財物金額比較大,一般法院會主持雙方協(xié)商解決,所以可能會酌情讓女方適當返還一些。
關于戀愛時的現金花費,如果雙方都認可且有關于分手就返還的約定,則可要回這部分花費。如果一方不予認可,另一方需有證據才能要求返還,證據分兩方面:要有消費收據;要有雙方關于“約定分手就還錢”的證據。
多少錢算貴重禮物?
背景情況
70萬元戀愛支出他要定了
此案中的男方現年34歲,在北京某銀行任職。2008年國慶,男方經人介紹,到成都與一大三漂亮女生相親。當時相親十分融洽,女方的家人和同學都來了。
相親后,男方到老家見過女方的父母親戚,大方地為女方的各種消費買單,但遠在北京的男方覺得女方越來越冷淡,到后來除了要錢就沒有其他話可說。
今年年初,男方收到了一封自稱女方男友的電郵,信中所說的一些關于女方的“秘密”深深地刺痛了他。男方稱,自己始終是抱著結婚目的與女方交往的,所以兩人交往期間僅僅是牽牽手而已。但現在的一些情況讓男方認為女方并不像當初介紹的那樣清純,于是提出解除婚約,并讓女方返還為其花費的70多萬元中的60萬元。女方不同意返還,于是雙方鬧上法庭。
定親到結婚受法律保護么?
案例:男方把初次相親描述為“雙方見面都有好感”,并說是女方表示不談戀愛直接定親,于是雙方約定,等女方畢業(yè)后就結婚。
問題:從定親到結婚這段時間,雙方的交往是否受到法律保護?
答疑:定親不是法律行為,只是一種儀式,它對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法律約束效應,婚姻關系的確立是以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為準。所以,從定親到結婚這段時間,雙方關系不受法律保護。
禮物退還有標準么?
案例:男方說自己始終是抱著結婚目的與之交往的,所以兩人交往期間僅僅是牽牽手而已。但一些情況讓他認為她并不像當初介紹的那樣清純,而且還欺騙了他。于是提出解除婚約,并要求女方退還禮物。
問題:雙方僅牽手沒同居,當初以配偶名義給女方禮物是否可以拿回?若兩人同居,禮物就可以作為分手“補償”嗎?
答疑:請注意區(qū)別禮物和彩禮這兩個詞的屬性。當初男方以結婚名義給女方的如果是法律意義上的彩禮,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則可以要回。不論是牽手也罷,同居也好,如果是禮物,則是一種贈與,贈與財產的權利在轉移后一般不能撤銷,所以不能要回。
維度女性網對此認為,無論法律是否允許這種行為,請從道德上約束自己,喧鬧的生活背后,我們更應該給自己一個寧靜的心靈,請一定要尊重愛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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